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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责任感

  做好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体现,也是城市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到进城农民工在推动城市建设、拉动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把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一项德政工程来抓,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基础工作来抓。

  二、开设绿色通道,确保每一名进城农民工子女的入学学位

  农民工子女入学要采取“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原则,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在临时户口(居住证)所在学区按“相对就近”的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分配到指定的公办学校(不含改制校、民办学校)入学。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建立农民工子女入学随来随入机制,不设任何门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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