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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安全。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
  第十三条 在村庄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对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改建;
  (三)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四)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五)在村庄内堆放柴草垛;
  (六)擅自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路口分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七)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牌匾和从事维修等经营活动;
  (八)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影响村容镇貌的地点停放各类车辆;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张贴宣传品。
  第十四条 村庄居民住宅临街的围墙应力求标准统一、美观;破损、倒塌的围墙,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五条 村庄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村庄道路、广场。确需临时占用的应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挖掘的应经县级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挖掘道路、
  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修复。
  施工单位对挖掘村庄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污泥、污物,必须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
  第十六条 村庄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标志;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 村庄主要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其他地段设置废品收购站点,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废品收购单位、个人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村容,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八条 设置广告、招牌、路标、画廊、霓虹灯等设施,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破损、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或拆除,保证其完美和整洁。
  第十九条 临街单位门点的牌匾、商业橱窗及展品陈列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用字必须准确规范。残破的应当及时改造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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