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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村要结合本村实际,开发筹资项目,拓宽筹资渠道,支付村庄村容管理和卫生保洁经费。如对经济薄弱村可以聘请农村特困户、低保户家庭成员为村容管理和卫生保洁员,增加其收入,同时也可减少村集体经济支出。
  第八条 建立健全考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和基层干部的积极性,除对于工作开展较好、成效明显、长期保持村容村貌整洁的具体负责的各级领导干部,给予一定的奖励以外,要将此项工作作为考核班子、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建立对农户有效的奖励机制,组织“卫生文明示范户”等评比活动等调动农民积极性,发挥其主体作用,引导农民走自我引导、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道路。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村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实行属地管理,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的村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条 村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村庄的道路、排水、广场、公共游园、绿地,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二)村庄的小街小巷、住宅区由村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水域、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文化馆、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其自行负责;
  (七)经营性门点、摊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八)铁路、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收运排放点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家庭庭院、畜牧饲养点、自用厕所以及柴草、垃圾、粪肥堆放的场地,由产权人负责;
  (十二)农作物大棚及其看护房,由产权人或者经营人负责。
  第十一条 临街单位、家庭和经营户实行村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度,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村民委员会应当与临街单位、家庭和经营户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临街单位和家庭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村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章 村容管理

  第十二条 在村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村镇规划及安全规范标准要求,其造型、高度、色彩、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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