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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改造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推进实施、督办考核工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协助各地市筹集建设资金;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检查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各地市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省财政、发改、国土资源、税务、银行、电力、物价、水利、公安、人防、消防、劳动保障、统计、森工、农垦等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行署、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立项、规划、计划、投融资、施工组织、检查验收、回迁安置等;各级政府的一把手全权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到实处。省政府与各行署、市政府签订责任状,并纳入对各地政府绩效目标考核。各地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进行棚户区改造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组织实施
  (一)审批提速。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施联合办公、实行 “一站式”、“一条龙”集约化审批服务。相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二)调查摸底。各城市政府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每片棚户区逐户进行排查,摸清计划改造棚户区内居民的住房面积、户型、人口、生活状况、安置方式等情况,一户一档,登记成册。
  (三)编制计划。各地依据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方案及资金筹集情况,按照5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准确测算,及时编制下达五年实施规划和年度改造建设计划,于2008年6月底前报省推进办备案。同时,切实保障棚户区改造用地供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四)依法组织拆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拆迁法规政策,阳光操作,和谐拆迁。采取科学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社区组织作用,做好群众工作,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拆迁。
  (五)建立月报制度。各地市县要明确专人按月向省推进办上报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工程安全质量情况、引发信访及处置情况、地方匹配资金落实情况、落实土地供应情况、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情况和落实贷款情况等,确保上报内容真实。
  (六)加强建设监管。省推进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市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地市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市县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扣减省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要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招投标;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严格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强化监管,安全施工,确保房屋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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