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优惠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二)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棚户区改造经确认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范围内的项目,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适当减免电力、供热、自来水、煤气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地方政府商相关企事业单位确定。
(三)拆迁安置政策。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回迁最低保障户型和上靠户型面积标准(最低保障户型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超出原面积部分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无购买能力的低保户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行廉租办法;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四)住房保障政策。以城市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必须达到总规模的30%以上;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回迁安置用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已成立了黑龙江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农村泥草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栗战书省长为组长,杜家毫副省长、于莎燕副省长为副组长,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设立了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推进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推进办工作人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和省国家开发银行抽调专职人员组成,代表省政府管理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负责改造工程的计划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政策执行、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信息综合反馈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