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标准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二)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五、资金筹措
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启动的方式解决。主要采取银行贷一点、财政补一点、政策扶一点、企业助一点、群众筹一点、市场开发让一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一)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省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争取国家老工业基地振兴、节能减排、资源型城市转型等政策资金支持,并向城市棚户区改造倾斜。
(二)2008年在新增财力中安排2亿元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明年以后纳入财政预算;省政府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完成或超额完成省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责任目标的市、县政府,予以奖励。“以奖代补”资金按照“干得多、干得快、干得好”的原则,根据各地上一年度棚户区改造完成情况、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配建情况、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地方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等因素,按一定的权重进行计算。
(三)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调剂现有融资平台剩余信用额度,以省财政综合平台为承贷主体,统一负责借、用、管、还等工作。各行署、市政府要建立具备贷款资格的机构,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相关行署、市政府签订《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承诺保证函》,对偿债能力不足的贷款项目由地市财政统筹安排还款。到期不能偿还时,由省财政厅通过两级财政结算扣收。
建立贷款偿还风险准备金,由省及地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并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基数。
(四)各地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城市棚户区改造投融资渠道。各行署、市、县政府都要出台城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同时,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配建廉租住房的,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国家争取每平方米补助200元;地方政府可从财政预算、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安排廉租房建设。
(六)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由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