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住关键,全力推进《规划》实施
(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2008年6月底前,《规划》中所有未开工的项目必须全部按程序完成报批工作,对逾期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重视前期工作或由于改制、转产、搬迁等因素迟迟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将不再给予国债资金支持。《规划》中已获国债补助资金的24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主体工程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其他污水处理项目也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开工建设。凡没有按期开工建设的,将暂缓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项目,并列入行政监察,追究地方政府及企业领导的责任。
(二)加大项目配套资金的投入力度。省级财政将采用以奖代补、以奖代投、先建后补、先建后投等支持方式,逐年增加用于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额度。各地要采用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规划》中治污工程的顺利建设。各级财政对已获批的补助资金要如期拨付到位,各级政府要保证其专款专用,审计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要定期审计。对配套资金不能按期到位的地方,将暂缓拨付国家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要积极研究财政、金融、土地、税收等鼓励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同时,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污染防治项目,促使企业积极开展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
(三)强化污水处理收费的审批和监管。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水处理费实行强制征收。2008年年底前,松花江流域内在我省的所有城市(含县城所在镇)要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每立方米污水0.8元。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管,提高收缴率,做到应收尽收,专款专用。对收费资金不足以支付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费用的,由当地财政补足。对市、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已满3年,仍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暂停征收污水处理费,待建成污水处理厂后再重新开征。
(四)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省政府与清华同方北美环境联合体的水务合作平台,加强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私营和民营企业的合作,采取合资、合作、BOT等多种形式,大力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快污水处理市场化、产业化进程,推进特许经营。“十一五”期间投产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当年实际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产3年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有条件满负荷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要满负荷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减负荷运行降低污水处理率。对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而无故不运行的、运行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或在线监控设施不到位的,暂缓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项目。
四、健全机制,确保水环境质量不断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