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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黑政发〔2008〕2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进程,进一步做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5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松花江流经我省60个市县,注入中俄界河黑龙江。松花江水环境关系流域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关系我国的国际形象及对外关系。加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不仅有利于流域的科学发展,更是树立我国良好国际形象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形势的严峻性、污染治理任务的艰巨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推动《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目标责任,保证《规划》按期完成
  (一)进一步明确松花江治污目标。全省《规划》实施的目标为:到2008年年底,项目开工率达100%,项目建成投运率达50%;到2009年年底,项目建成投运率达90%以上;在上游入境水质达到规定目标的情况下,松花江入黑龙江断面水质达标率较2008年有所好转或保持稳定;到2010年,《规划》项目要全部达产达标,省辖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哈尔滨市不低于80%。
  (二)进一步落实松花江治污责任。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流域内的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将《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各相关企业,建立目标责任制,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行政监察,一级对一级进行考核,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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