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
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制度,有效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是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二、明确清理规范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职业资格培训活动、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方面的情况。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规范。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所在区、县(市)政府负责清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