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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8年我市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程序和录取工作守则的通知

  五、各院校招生工作小组对本校录取工作全面负责,在规定的招生政策范围内,根据考生的思想品德,升学考试成绩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并将录取考生和退档考生电子档案交局招办审核,经同意后打印录取花名册。退档考生档案应由院校将考生电子档案办理退档程序。招收外地(含江阴、宜兴)新生的录取工作仍按原规定操作。

  六、各院校新生录取名单一经批准,必须在二日内发出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编号,并加盖“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技工学校招生专用章”的技工学校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用挂号信寄出,并在信封上统一加盖“录取通知书”印章。

  七、各院校要严格执行市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坚决制止和杜绝不正之风。技工院校收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严禁乱收费。各校在招生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局招办联系,对违反招生纪律者将严肃查处。

  八、招生时间、地点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2
技工院校录取工作守则

  一、各院校在招生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不得指名提取考生档案和指名录取考生,院校之间不准交换和传阅考生档案。

  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时间内查阅考生电子档案,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考生材料带出工作场所。

  三、招生工作人员在领取、退还考生电子档案的交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制度办事,仔细清点,认真签收。

  四、严格执行收费规定,严禁招生工作人员违规收费和贪污受贿,一旦发现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五、各院校在招生工作过程中要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察部门和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严格防止徇私舞弊和其他违纪行为的发生。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更改招生计划。对违反招生纪律者,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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