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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通知

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通知
(锡劳鉴 [2008]2号)


市各部、委、办、局,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实现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现将修订后的《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通知》(锡劳鉴[2002]1号)同时废止。

  附件: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为切实维护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客观、公正、规范地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29号令)、《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3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规定如下:

  一、鉴定申请

  职工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范围:

  1、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

  2、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需要超过12个月以上的确定;

  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确认;

  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确认;

  5、参保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6、申请享受供属待遇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7、其他单位委托的鉴定。

  (二) 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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