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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 确保生育保险基本医疗服务质量。

  (一)设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志、就诊指南和专用服务窗口,接诊医护人员要对妇产科就诊者进行身份识别。

  (二)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生育保险结算、用药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因病施治,在保证患者救治需要的前提下,临床用药应从一线药物开始选用,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三)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患者使用范围外药品、自付比例50%及以上的诊疗项目、自付比例40%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应事先向参保职工或其家属说明,征得同意并签字备案。

  (四)遵守卫生部门规定的出入院标准和首诊负责制,严格控制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的使用,切实减轻参保职工个人负担。

  四、零星报销管理

  参保职工符合《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8]7号)第二十八款规定的情形申请零星报销待遇时,需按以下不同情况准备相应的资料,在分娩或术后一年内由用人单位携带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1、报销分娩医疗费用时需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生育多胞胎的,需提供出生证;生育第二胎的,需携带《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出院记录、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住院收据原件,在异地分娩的另需提供《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审批表》;

  2、报销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时需提供:结婚证、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药费用明细清单、门诊(住院)收据原件,在异地手术的另需提供《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审批表》;

  3、男职工配偶生育或流(引)产的,除需携带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街道(乡镇)出具的其配偶的无业证明,在异地分娩或流(引)产的,另需提供《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审批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除需携带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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