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原劳动保障部和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对单位报备的《企业年金方案》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单位送达《关于同意企业年金方案报备的函》。凡对报备的《企业年金方案》提出明确修改意见的,单位须重新按程序修订报备。
(九)单位收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关于同意企业年金方案报备的函》后,应作为单位与职工双方的委托人,在三个月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选择确定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并与之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受托机构可以是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受托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选择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基金投资管理人,分别与其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管理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省有关部门办理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等相关手续。
受托人应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情况,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监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
(十)企业年金基金在宁管理分支机构,应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资格认定证书以及经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的有关文书,到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进行劳动保障登记,领取《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填报《南京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方可在我市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各在宁基金管理分支机构应接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并于每年10月至次年1月期间提交年度企业年金业务基本情况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的报告。
(十一)凡实行企业年金的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南京市企业年金年度缴费备案表》,并报告年金方案履行等情况。
三、加强组织与协调,指导单位稳步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企业年金工作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经营发展和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积极指导帮助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尽快规范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促进企业年金工作又好又快地开展。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基金管理机构的沟通与协调,解决好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建立健全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管理运营情况的监管,建立基金管理基础数据统计报告制度,逐步健全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企业年金工作稳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