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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企业年金工作实施意见

  (三)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必须充分尊重广大职工的意愿。企业年金方案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人代表应不少于参会总人数的2/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拟定年金方案时,应先征得出资方(国资委)的同意,并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形成的决议必须符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企业制定年金方案应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遵循保障与激励、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待遇计发条件以及中止缴费情况的处理等,同时,在拟定年金缴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不同岗位、年龄、绩效、贡献等因素,最高与最低缴费标准一般控制在5倍以内。

  (五) 企业年金所需资金由单位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六)凡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其企业年金方案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时填报《南京市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企业年金方案如做较大调整,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七)单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年金方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市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

  2、《企业年金方案》(一式三份);

  3、经上年度年检的《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社会保险登记证》;

  4、营业执照副本;

  5、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及出资方(国资委)的批准文书,其他单位由参加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签字和工会盖章确认的决议;

  6、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7、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单位本年度和上年度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的证明;

  8、单位全部职工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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