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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企业年金工作实施意见

南京市企业年金工作实施意见
(宁劳社险〔2008〕1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局(公司、集团),各企业年金基金在宁管理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原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我市企业年金工作健康发展,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苏劳社险[2004]16号)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2006]59号)的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开展企业年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顺利开展

  企业年金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各相关单位都要从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竞争力和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和省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各基金管理机构都要严格按规定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与运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工作的监管,确保企业年金工作在我市稳步推进。

  二、建立完善企业年金制度,加强企业年金工作规范管理

  (一)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经营状况较好,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4、退休人员已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暂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上年度亏损的,下一年度不得计提企业年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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