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配套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核定、基金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变更、资格审查、基本信息录入、汇总上报和与此有关的社区服务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地税、编制、人事、教育、公安、统计、食品药品监督、残联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利息收入;
(四)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
(五)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
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统称“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
第八条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一)对未成年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90元,个人缴纳3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
1、对普通参保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90元,个人缴纳150元;
2、对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50元,个人缴纳90元;
(三)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再缴费;
(四)市区居民统筹政府补助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具体由市财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会同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开发区、鱼梁洲开发区、隆中管理区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