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襄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8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年底以前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50%以上。力争三年内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襄樊市市区的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开发区、鱼梁洲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管理区为一个统筹地区(以下称市区统筹),市辖各县、市和襄阳区各自为一个统筹地区。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上述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自愿参保,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三)坚持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