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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减排成效。
  4.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企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5.对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并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6〕10号令)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20%以上的县(市、区),要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6.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1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检查重点和要求是:
  1. 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察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
  2.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1年以上但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 造成生活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 法》的规定,对其营运单位进行处罚。对擅自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严厉查处垃圾渗滤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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