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规定进行项目设计、偏出项目估算、概算进行报批的,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申报审批、不按规定组织项目变更审批、不按规定执行项目建设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的;
(二)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的拆迁、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工程预算而进行招标的;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应进场交易而违反规定擅自在场外交易的;
(五)依法应当纳入工程总承包的,将工程肢解分包。分包工程或附属工程已达到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规模和标准应进场招投标的,不进场招投标或擅自在场外组织交易的;
(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漏标底或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
(七)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变质内容签订合同的;
(八)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或未签订廉政责任合同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九)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十)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但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外;
(十一)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工程结(决)算的,或未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
(十二)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十三)因质量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四)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十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隐瞒被审计单位已查出的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案件线索不报告、不移交的;
(二)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
(三)未严格审计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勘察、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勘察、咨询评估及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