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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价和清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价和清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8)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价和清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一日

舟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价和清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据职权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措施、决定、命令的总称。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价和清理工作由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部门负责实施,市法制办负责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价和清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价和清理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执行部门的,可由各执行部门协商确定一个牵头部门或提请市法制办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并转告共同执行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评价和清理。

  第四条 各执行部门要每年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价和清理工作。当年对前年发布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价和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价和清理结果要于每年10月底之前报送市法制办。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价和清理工作原则: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消失,需要明令废止的。

  (二)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要予以修改的。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价和清理工作程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第五条规定需要明令废止或修改的,由各有关单位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经市法制办审查后报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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