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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省级卫生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五)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六)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七)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露天粪缸以及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附件4:
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一、申报

  申报城市(县城)必须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方可由地级市向省爱卫会提出申请。10个基本条件是:

  (一)城市(县城)清扫保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二)城市(县城)必须有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30%;

  (三)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绿地率≥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0平方米;

  (四)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60%;

  (五)鼠、蚊、蝇、蟑螂有两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鼠密度必须达标),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六)建成区辖村的省级卫生村达到20%;

  (七)城市(县城)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八)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九)近两年无重大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十)建城区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总满意率≥90%。

  申报城市(县城)经过地级市爱卫会考核,各项指标均已达到《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要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方可由地级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城市(县城)创建工作总结、相关技术资料和地级市爱卫会考核意见。

  二、评审

  为客观、公正地做好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评审工作,增加透明度,评审程序如下:

  (一)审核调研

  省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地级市爱卫会对申报城市的推荐申请后,将组织省爱卫会专家库成员进行资料和有关情况审核,如无否定意见,在接到申请后两个月内组织暗访调研,其结果形成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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