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五)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六)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七)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露天粪缸以及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附件4:
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一、申报
申报城市(县城)必须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方可由地级市向省爱卫会提出申请。10个基本条件是:
(一)城市(县城)清扫保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二)城市(县城)必须有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30%;
(三)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绿地率≥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0平方米;
(四)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60%;
(五)鼠、蚊、蝇、蟑螂有两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鼠密度必须达标),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六)建成区辖村的省级卫生村达到20%;
(七)城市(县城)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八)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九)近两年无重大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十)建城区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总满意率≥90%。
申报城市(县城)经过地级市爱卫会考核,各项指标均已达到《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要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方可由地级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城市(县城)创建工作总结、相关技术资料和地级市爱卫会考核意见。
二、评审
为客观、公正地做好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评审工作,增加透明度,评审程序如下:
(一)审核调研
省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地级市爱卫会对申报城市的推荐申请后,将组织省爱卫会专家库成员进行资料和有关情况审核,如无否定意见,在接到申请后两个月内组织暗访调研,其结果形成书面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