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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省级卫生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小浴室、小足浴、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

  (四)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六、食品卫生

  (一)政府重视食品卫生工作,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本市(县)食品卫生管理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三)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制定了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四)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现象,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六)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七)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八)城市(县城)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七、传染病防治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二)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三)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建制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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