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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省级卫生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达2.2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王地设置规范的隔离护栏,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九)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绿地率≥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0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

  (十)城市(县城)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一)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60%。

  地级市考核监测点位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市至少有两个以上监测点位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

  由环境监测站对饮用水源进行定期监测,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所有在用的水源地均需监测。

  (三)烟尘控制区覆盖率≥80%。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四)城市(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30%。

  城市(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建城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五)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检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六)危险废弃物处置率≥95%。

  (七)近两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水源停用、供水厂停产、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由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二)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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