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省级卫生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8)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省级卫生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舟山市“省级卫生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意见
我市于1995年被省爱卫会命名为“浙江省卫生城市”, 2003年通过省级卫生城市复查,今年将再次接受复查。为迎接省级卫生城市复查,继续保持“省级卫生城市”称号,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提供基本条件,现提出卫生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以省级卫生城市十项必备条件、十类内容66项指标为标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确保顺利通过“省级卫生城市”复查。
二、组织领导
“省级卫生城市”复查工作,由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爱卫会组织协调,定海、普陀区政府,市新城管委会组织实施,市属各部门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三、职责分工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定海、普陀、新城三城区统一协调,分区实施;市属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见附件1)。
四、时间安排
根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进程和“省级卫生城市”复查工作要求,8月底由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提出复查申请,10月底接受省爱卫会复查。
五、其他事项
(一)各类汇报材料由各责任单位分工负责准备,并于8月10日前上报市创卫办(见附件2)。
(二)起讫日期为2004年至2008年6月底;“近两年”指2006~2007年。
(三)建成区面积及四址界定由市城建委会同定海、普陀两区和市环保局等商定,并报市创卫办。
(四)“浙江省卫生城市标准”比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增加了一个指标:危险废弃物处置率≥95%;提高了两个指标的标准:1.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2.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达2.2米(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