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查清土地权属争议基本情况的通知
(粤国土资调查办〔2008〕28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查清土地权属争议基本情况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8〕4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查清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掌握争议调处基本情况,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要求和重要组成部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工作的组织、协调,认真开展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二、在查清土地权属争议数量和类型的基础上,对已经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要认真进行梳理分折,加大调处力度,确保第二次土地调查中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顺利开展;对土地权属争议一时无法处理的,各地在二次土地调查时,要将争议范围、面积,争议双方名称标注在图上,并要求争议双方各写出“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原由书还需权属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名。
三、土地权属争议情况表、土地权属争议情况报告、已出台的土地确权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其中典型案例每个县(市、区)提交一例)等材料,由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地级市,以地级市为单位统计和汇总,形成统一的文字报告和汇总表格后(含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于2009年11月10日前上报广东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