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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8]90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一般商品住房(包括写字楼、工业厂房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的预计利润率为20%;
  2、商业网点房(公建)的预计利润率为25%;
  3、别墅预计利润率为30%。
  上述各类开发产品的划分,按规划、房屋、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执行。对同一开发项目(成本核算对象)中含有不同类别开发产品的,应按上述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别影坛算预售收入预计利润额。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为3%。
  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6]188号)第三条“预计计税毛利率的确定”从2008年1月1日志按月或季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再执行。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预计毛利率、利润率办理完毕预缴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后按本通知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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