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等标准的通知
(穗劳社养〔2008〕5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紧急通知》(粤劳社函〔2008〕200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不含花都、番禺区,从化、增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688元/月,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86元/月。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