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度劳动保障年审的通告
(穗劳社通告〔2008〕1号)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劳社部令〔1999〕1号)、《广东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暂行办法》(粤劳社〔2001〕79号)和《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 (粤府〔1996〕4号),定于2008年2月至7月,对全市用人单位(包括各区、县级市)开展2007年度劳动保障工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8年2月至7月份为用人单位报送材料审查阶段。
二、用人单位年审机构的划分
(一)在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到市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二)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到区、县级市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三)在本市的省属驻穗单位(省直属及中央、部队所属及省控股的单位,只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到市进行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证)年检。
(四)新建用人单位,应自领取法人登记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年审申报,核发劳动保障监察年审登记证;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在年审期间领取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本年度无需再进行年检。
(五)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按现行劳动保障管理隶属关系办理劳动保障年审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三、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全市相关年审经办机构办理年审、领取资料,或登陆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www.gzlss.gov.cn)查阅劳动保障年审指南、下载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按要求备齐有关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四条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并予以公示,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代会通过后将电子版送劳动年审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