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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条”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8〕159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申报表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附件式样自行印制(附件1中的附4《卷烟销售明细表》电子表样请自省局FTP服务器“/DOWN/流转税/消费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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