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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8〕16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的相关条款,确保对企业支付的股息性质判定准确,不能将所有税后向外支付的项目一概认定为股息。各地在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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