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联合注销管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个体工商户向发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并由受理的税务机关联合另一家税务机关共同办理。对双方都不需要补税、处罚的个体工商户,共同签发注销通知书,完成联合注销工作。任何一家税务机关在注销检查中发现问题,都应将有关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双方都处理结束后共同签发注销通知书,完成联合注销工作。
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拓展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的工作范围。
四、试点工作运行机制
1、纳税人资料报送和流转机制。原先个体工商户需要分别向两家税务关报送的资料,在实行联合征管后,条件允许的地区,个体工商户只需要向一家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由接收的税务机关及时将另一份资料传递给另一家税务机关。
2、执法文书送达机制。原先两家税务机关分别向个体工商户送达的执法文书,在实行联合征管后,应分别制作签发,由一家税务机关负责送达。
3、工作协商机制。两家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联合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本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问题,应共同上报上级税务机关,由上级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4、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合署办公,提高个体联合征管的工作效率,减轻个体工商户的办税负担。
五、试点时间安排
试点的实施步骤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时间为2008年6月至7月。在这一阶段要做好试点的调查研究和摸底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可以先选择1-2个县(市、区)局开展试点。7月10日前实施方案分别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备案。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时间为2008年8月至10月,10月底之前,基本实现全省辖市范围内个体税收的联合征管。第三阶段为总结完善阶段,时间为2008年11月至12月,12月15日前分别向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分步实施的具体时间安排由试点单位确定。
六、试点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相关个体管理制度的规定,推进个体工商户联合征收管理工作,在联合征管过程中,进一步简化个体税收征管流程,力求方便纳税人,降低个体工商户的办税成本。
2、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单位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精心组织,把试点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内外宣传,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与协税护税组织、委托代征单位等相关单位加强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同时加强对个体管理人员的动员和培训。
3、积极稳妥推进。各级国、地税机关要按照试点工作的要求,在达成共识的前提下,研究确定具体的试点工作方案、制定联合征管的制度办法,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