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8〕23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预计利润率
  1、《通知》第一条所称“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适用不同预计利润率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核定预计利润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