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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8〕229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评估工作,充分理解并运用通知提供的评估方法,针对通知要求的评估内容,认真组织对本辖区水泥生产企业2007年度的评估。
  2、各地应于2008年8月底前完成此项评估工作,于9月10日前将评估工作报告及《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基本情况表》、《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结果统计表》上报省局。评估工作报告除反馈各地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外,还应对偷逃税企业的偷税手段及方法进行归纳总结,对日常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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