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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小城镇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小城镇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建村〔2008〕108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园林局:

  为推动我省小城镇园林绿化建设,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我厅在深入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园林小城镇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各项制度和工作措施,积极做好园林城镇创建工作,并将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反馈至我厅村镇建设办公室。

  园林绿化小城镇创建由各地对照标准自行申报,采取受理、现场考核、命名的步骤进行,经考核合格,由省建设厅命名为“江苏省园林小城镇”。

  附:江苏省园林小城镇标准(试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江苏省园林小城镇标准(试行)

  一、组织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我省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有关法规、规定,镇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和制度健全配套。

  2、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镇区园林绿化工作,制定了创建工作方案,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有力,资金落实到位,实施效果显著。

  3、有具体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作,职能明确,管理到位;园林绿化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严格有效,能严肃查处违法占绿、毁绿事件。

  4、实施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生态效益良好,特色显著,具有示范、推广意义。

  二、规划设计

  1、编制或修编完成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乡镇总体规划,且经依法批准实施一年以上。划定“绿线”范围,经批准后公布。

  2、镇区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及其它绿地的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且符合当地自然、人文、经济社会发展特点。

  3、镇区园林绿化建设坚持先设计后施工,认真执行园林绿化建设相关设计标准及规范。

  三、景观保护

  1、镇区空间布局合理,注重地域自然风貌、历史文化特色的保护,并与园林绿化有机结合,文物古迹及所处环境保护措施得力,效果显著。

  2、镇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范健全,古树名木已建档立卡,保护责任落实,古树名木生长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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