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混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及不同办学形式招生的;

  (五)委托中介或者个人进行有偿招生,在招生中支付或收取生源组织费的。

第五章 民办中等学校的收费与退费

  第三十五条 民办中等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和项目标准,应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按照《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民办中等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和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数。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不含举办未达3年的民办中等学校);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民办中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中等学校应当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 民办中等学校学生入学后退(转)学的,学校应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退还学生相应费用。

  (一)民办中等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虚假招生宣传造成学生退学的,所收费用(包括代收代管费用)全额退还。

  (二)学生应征入伍(毕业生除外),入伍学期所收的学费和住宿费全额退还。

  (三)学生自愿退学或符合规定转学的,扣减退学学期已发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后的余额予以退还。扣减退学学期学费和住宿费至少不能低于5%。

  (四)因学生违纪被开除的,开学2个月(含2月)内办理离校手续,按本学期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二分之一予以退还;超过2个月的,本学期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五)按学年收费的学校,第一学期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的,第二学期已交费用全部退还;第二学期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的,该学年第一学期费用不予退还。

  (六)代收代管费按下列情况确定:代办事项已经完成的,代收代管费不予退还;代办事项尚未完成的代收代管费,能准确计算发生额的,扣除发生额的余额退还;不能准确计算发生额的,按时间计算退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