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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鼓励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参加职业技能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就业咨询、指导和推荐服务。

  第二十六条 民办中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办学需要,配置与教学规模和水平相当的教学仪器、电教设备、图书资料、器械及生活、卫生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民办中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学生校内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民办中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中等学校应加强教学、食宿场所和设施的安全及饮食卫生管理,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师生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民办中等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民办中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党团组织,配齐配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民办中等学校的招生与学籍管理

  第三十条 民办中等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中等学校同等的招生权。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民办中等学校的办学能力核定招生计划。

  未列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中等学校,当年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十一条 民办中等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须事前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性质、学历层次、招生类型、招生人数、学习年限、学习方式、收费标准、退费办法、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办学许可证号、审批发证单位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作虚假许诺和不实宣传。

  民办中等学校对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民办中等学校应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学籍管理由区县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公办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民办中等学校的受教育者,完成学业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第三十四条 民办中等学校有以下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的;

  (二)未经学生自愿同意擅自乱发录取通知的;

  (三)招生过程中乱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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