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准予终止的民办中等学校,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中等学校注销证明文件。同时,被终止的民办中等学校必须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如举办者在学校批准设立时在金融机构存有风险保证金的,区县教育行政机关审核其实际结余后出具相关证明,由原存款人负责完清取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民办中等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教育行政部门发布公告。公告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媒体上发布。

  学校设立公告的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学校性质,办学类型,审批机关,批准时间,许可证号。

  学校变更公告的内容包括:变更事项,学校名称,地址,许可证号。

  学校终止公告的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号,审批机关,停办时间。

第三章 民办中等学校的组织机构与活动

  第二十二条 民办中等学校应当建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理事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理事长或董事长由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担任。

  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长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十年以上从事中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民办中等学校须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为主的教师队伍。民办中等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大学及以上学历,满足中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任职条件。聘任专职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民办中等学校与聘任的教职员工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民办中等学校应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教师接受理论与实践培训提供条件,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民办中等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和外籍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民办中等学校必须执行国家教学计划的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采用经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参加国家和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中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应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