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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民办中等学校申请变更和终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分立、合并,变更名称

  举办者申请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应当有正当充足的理由。

  (二)举办者变更

  1.原举办者申请变更举办者,要有正当理由;

  2.学校财务清算完毕无遗留问题;

  3.学校董事会作出决定,并有双方的协议;

  4.新的举办者申请承办学校;

  5.新的举办者有举办学校的能力和资金保障证明。

  (三)终止

  1.举办者申请终止办学,或因法定事由应予以撤销,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2.对现有学生和教职工妥善安置;

  3.对债务、校舍、教学设施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 民办中等学校申请变更和终止,应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立、合并,变更名称

  1.举办者申请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

  2.变更的方案及可行性论证材料;

  3.相关分立、合并的协议。

  (二)变更举办者

  1.原举办者申请报告;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3.原董事会决议;

  4.新举办者承办的报告;

  5.举办权转让协议原件一份;

  6.新举办者资质证明(含举办者执照复印件、经营状况、举办资金及其来源);

  7.学校变更后拟任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法定代表人简历;

  8.学校变更后拟任校长、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拟聘教师名单;

  9.拟变更的学校章程。

  (三)终止

  1.举办者申请报告;

  2.对现有学生、教职工的安置方案;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4.债权债务、校舍、教学设备设施的处置意见。

  第十八条 对举办者申请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变更举办者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助考察论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对举办者申请终止办学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中等学校申请变更和终止,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审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九条 民办中等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终止办学。(一)出现了学校章程规定的终止事宜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依照有关法律,民办中等学校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置好有关债权债务。在还清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如资不抵债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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