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教民办〔2008〕8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和谐健康发展,规范本市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等学校)的管理,根据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中等学校,适用本规定。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内合作举办民办中等学校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中等学校的发展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坚持“适应需求,合理布局,注重内涵,规范管理”原则,促进民办中等学校发展,保障民办中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证民办中等学校与公办中等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并受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对民办中等学校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市教委委托受理筹设和正式设置申请;

  (二)对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办学行为负责管理,发放办学许可证、开展年度检查、发布相关信息;

  (三)开展教育教学的指导和评估,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并备案;

  (四)组织表彰奖励,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中等学校的审批和统筹管理,定期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区县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定期对民办中等学校办学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情况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督导部门。市教育督导部门应对民办中等教育的督导工作予以指导。

  第七条 民办中等学校应当依法办学,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