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设置。按照《
物权法》和我厅《关于重申统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的通知》(苏建房[2005]72号)的要求,各市、县(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必须按各自的职权范围和管辖区域内依法行政,依法设置相应的房屋登记机构,实行统一的房屋登记制度,建立完善的房屋登记操作平台。按照建设部建住房[2002]251号文件要求,实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机构的一体化。
2、加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大投入,加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建设,逐步统一登记业务系统软件,设置统一接口,以实现全省房屋权属登记簿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各市要建立覆盖全市的网上备案系统数据库,搭建大市区统一的网上房地产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全省房地产信息系统数据共享。
3、提升档案管理水平。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大投入,添置必要的档案管理设施,改善档案库房条件。有条件的县(市)要加快档案电子化、信息化,建立方便公开查询的电子登记簿。按照建住房[2006]244《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权属登记档案的查询利用。
4、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建设部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房屋权属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登记业务的技能考核;结合新的
房屋登记办法,制订新的登记业务规则和操作规程;建立办件质量保证机制和定期抽检制度,提高办证准确率;强化“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窗口服务水平。
三、以地区为考核单位,加快推进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
全省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规范化建设,省辖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要在2009年年底前通过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苏南各县(市)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苏北各县(市)要在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各省辖市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规范化建设的形势和任务,查找差距和不足,统筹规划,认真研究制定推进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要狠抓落实,对每个阶段规范化建设的单位覆盖面和工作内容都要制定具体工作目标,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的职能作用,加强督查,及时发现和总结、交流经验,督促和鞭策后进,确保本地区规范化建设按期完成任务,促进本地区规范化建设工作整体平衡发展。各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要围绕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实现社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