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民办高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及时解决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稳定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综合治理、宣传、公安、工商、卫生、物价、交通、安全监督、消防等职能部门应加强与民办高校的联系与合作,发挥整体优势,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八章 对民办高校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依法对民办高校实行督导和监督。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行使以下监督职能:
(一)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三)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
第五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向民办高校派驻督导专员。督导专员按有关规定行使职责,任期原则上为4年,因工作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任期。
第五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民办高校有关信息。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高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检查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提交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年检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三)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四)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五)财务收支及现金流动情况;
(六)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七)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年检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五十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领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