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第四十条 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出资须在筹设期内过户到学校名下。本规定施行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必须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民办高校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学校的资金不得用于办学外投资。经出资人提出,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审批机关核准,出资人可以转让出资或者对出资人投入民办高校的资产在出资人内部调整出资比例。
第四十二条 民办高校应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学校财会人员要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个人品质,并与学校董事、校长(院长)等主要行政负责人无亲属关系。学校的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财会人员按相关规定每年依法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第四十三条 民办高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民办高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民办高校出资人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确定。
第四十五条 民办高校各类工作人员工资,可参照同级同类高校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设董事会的学校,董事不在民办学校工作的,不得在该校领取工资。
第七章 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
第四十六条 民办高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民办高校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七条 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院)长必须亲自抓安全稳定工作。民办高校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