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民办高校应当建立教师、学生校内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民办高校的招生与学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才能招收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十条 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收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实行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广告事前备案制,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才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一条 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合理确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来源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考生并发给录取通知书。
民办高校不得超计划、无计划录取新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禁止有偿招生中介活动。
第三十二条 民办高校应当严格执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取得相应学籍并予以电子注册。
第三十三条 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的办法等。
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一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应当于登记后7日内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民办高校有下列行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的;
(二)擅自超规模违规录取学生的;
(三)招生过程中乱收费的;
(四)混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及不同办学形式招生的;
(五)委托中介或者个人进行有偿招生,在招生中支付或收取生源组织费的。
第五章 民办高校的收费与退费
第三十五条 民办高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