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债权债务、校舍、教学设备设施的处置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举办者申请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地址、变更举办者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考察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审批机关审批并备案。
对举办者申请终止办学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报审批机关审批并备案。
民办高校申请分立、合并和变更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审批机关准予终止的,发给民办高校注销证明文件,收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举办者按规定时限到有关部门办理学校注销登记,完清风险保证金结余的取款手续。
第三章 民办高校的组织结构与活动
第二十三条 民办高校应当建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理事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经历。理事长或董事长由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担任。
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民办高校校长是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民办高校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
民办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
民办高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就业咨询、指导和推荐服务。
第二十六条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配备教师,不断提高专职教师数量和比例。
民办高校应当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切实抓好教学工作,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二十七条 民办高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配备1名班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