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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六)主要负责人(含董事长、拟任校长、财务负责人)的简要情况(含学历、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副高以上专任教师名册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七)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筹设学校验资报告;

  (八)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学校,提交上述材料中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之外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 民办高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学校时,应按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进行,对申报学校进行审查。在审核民办高校设立的过程中,均应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民办高校校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本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第十三条 高职高专学校的筹设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式设立由市政府批准。高职高专学校的正式设立经市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后由市教委批转申报学校;独立学院的设置申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取得教育部正式批准并备案后由市教委批转申报学校。

  依法设立的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的筹设申请,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答复;正式设立申请,自申请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高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

  (二)申请举办者可持续办学资金没有保障的;

  (三)办学条件没有达到设置标准规定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五条 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高校的由教育部发放办学许可证,并于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就批准设立的民办高校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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