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学许可证的管理;
(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
(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
(六)民办高校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经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合格的民办高校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发放,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管理。
第二章 民办高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高等职业学院和独立学院的设立,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满未申请正式设立的,自然终止筹设。
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高等职业学院,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八条 申请筹设民办高校,举办者须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或者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拟建学校经费来源和举办方经济实力的有效证明。
(五)拟建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主要负责人(含董事长、拟任校长、财务负责人)的简要情况(含学历、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六)举办者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入风险保证金100万元(此保证金本息均属举办者所有)的有效证明。
(七)申请筹设独立学院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合作办学协议;
2.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在校学生、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状况,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情况,博士点设置情况;
3.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九条 完成筹设,办学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和独立学院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可以申请正式设立。在申请正式设立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批准筹设的批文(未经筹设期的高等职业学院可不提供);
(三)筹设情况的报告;
(四)学校章程,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办学经费来源和校园土地、房屋、教学仪器设备的清单及产权证明(在建项目提供建筑施工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