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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教民办〔2008〕9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民办高等院校:

  《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适用本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适用本规定。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内合作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办高等教育;支持民办教育举办者进行资本运作,多渠道扩大资金来源;支持民间投资办学主体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投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高等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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