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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苏建金管〔2008〕88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以下简称《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的规定,我省绝大多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为做好我省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集中换届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管委会换届工作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换届工作,是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是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搞好管委会换届工作,有利于选好配强管委会委员,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及时性;有利于调动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扎扎实实地做好管委会换届工作,使管委会成为坚决贯彻《条例》,竭诚服务缴存职工,服务大局,开拓进取的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为使各市管委会换届时间同市政府换届时间相衔接,便于统筹考虑管委会的人员组成,凡已超期、届满或接近届满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在2008年8月底前均要完成换届工作。

  二、立足整体优化,选好配强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

  1、要立足管委会的整体化建设,坚持高标准选聘管委会组成人员,改善委员的年龄、知识、专业结构,实现委员的优化组合,提高管委会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2、管委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切实保障缴存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管委会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届。

  3、管委会委员应具备履行其职责的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除职工代表外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财务审计、经济、工商管理或法律等方面的工作经历,熟悉住房金融行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协调能力。管委会委员中至少要有会计、金融、审计、法律专业人士各一名(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审)计师、律师资格以上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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