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抓紧研究制定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配套制度
修订后的
《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新时期依法推进科技进步的重要的法制基础,
《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各项制度的实施需要配套的法规、政策作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
《科学技术进步法》中确立的基础性制度,对照科技事业发展的制度性需求和科技工作的规范化要求,认真总结和清理现行政策制度,实现相关政策制度与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衔接。对不符合
《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和精神的政策制度,有关方面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对需要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的,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研究制定;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有关扶持措施从制度和程序上加以细化和落实,多层次构建和完善
《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配套政策制度体系。
(三)要全面贯彻实施
《科学技术进步法》
加强自主创新,推进科技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科学技术进步法》既规定了政府在科技工作中的责任,也规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团体等各类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既规定了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也规定了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科技进步的义务;既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提出了明确规范,也明确鼓励企业设立内部研究开发机构,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研究开发机构。修订后的
《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科技活动的规定覆盖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应用等各环节,规定的扶持措施包括了财政资助、税收优惠、政府采购、金融支持以及产业、环保政策等各个方面。
《科学技术进步法》各项制度的落实,需要各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调动和协调各方面力量,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自主创新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