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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司法局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通知

  二、准确把握《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各项制度措施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保留已有支持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化、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保障科技人员合法权益,提高研究开发机构运行效率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我国科技发展和改革的成功经验,针对当前制约我国科技进步的制度性问题,结合新时期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进行了一系列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创新。《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突出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规定了相应的扶持措施;强调了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和原则,明确了财政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定了项目承担者转化和应用科技成果的义务;确立了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制,建立配置、整合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规定了科学技术资源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义务;在要求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同时,强调营造宽容失败、鼓励探索的学术环境。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综合采取财政资助、税收优惠、政府采购、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多种措施,激励和保障自主创新。《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补充的各项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工作的新特点,符合新时期科技发展的新要求。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的精神实质和各项制度的内涵,应当准确把握,切实落实。
  三、全面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一)要深入学习宣传《科学技术进步法》
  对《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学习宣传要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城市紧密结合,把落实科技进步各项制度与国家和我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配套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全社会更加深入地了解《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夯实法律贯彻实施的基础。各级司法、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普法计划,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别要组织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认真学习《科学技术进步法》,使其充分掌握和运用《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科技活动规范和扶持措施。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报告会等形式,对科技管理干部开展全面、系统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并熟悉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精神实质和各项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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